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应急管理
[ 索引号 ] | 11500000MB1670604W/2025-00132 | [ 发文字号 ] | 渝卫发〔2024〕47号 |
[ 主题分类 ] | 卫生 | [ 体裁分类 ] | 公文 |
[ 发布机构 ] | 市卫生健康委 | ||
[ 成文日期 ] | 2024-09-13 | [ 发布日期 ] | 2025-06-12 |
重庆市卫生健康委员会 重庆市中医药管理局 重庆市疾病预防控制局关于印发重庆市卫生应急队伍管理办法的通知
各区县(自治县)卫生健康委、疾控局,两江新区社发局、西部科学城重庆高新区公共服务局、万盛经开区卫生健康局,各委属(代管)单位,市疾控局各局属单位,西南医院、新桥医院、大坪医院、解放军第九五八医院、武警重庆总队医院,大型企事业单位职工医院:
为进一步加强和规范重庆市卫生应急队伍管理工作,提升突发事件卫生应急能力和处置水平,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安全和身体健康,我委组织制定了《重庆市卫生应急队伍管理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重庆市卫生健康委员会 重庆市中医药管理局
重庆市疾病预防控制局
2024年9月13日
(此件公开发布)
重庆市卫生应急队伍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和规范重庆市卫生应急队伍建设与管理,全面提升全市各级各类卫生应急队伍的应急处置能力和水平,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条例》《重庆市突发事件应对条例》等法律法规,《重庆市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专项应急预案》《重庆市突发事件紧急医学救援预案》等预案,以及《国家卫生应急队伍管理办法》《国家突发急性传染病防控队伍管理办法》等文件,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重庆市卫生应急队伍包括重庆市承建的国家卫生应急队伍,以及市、区(县)卫生健康行政部门(疾控主管部门)建设与管理,根据需要参与突发事件现场卫生应急处置的专业医疗卫生救援队伍。重庆市卫生应急队伍主要分为紧急医学救援类(含水上、空中等紧急医学救援)、卫生应急心理救援类、突发中毒事件处置类、核和辐射突发事件卫生应急类、中医应急医疗类(上述5类队伍由各级卫生健康行政部门负责建设管理)、突发急性传染病防控类(各级疾控主管部门负责建设管理)以及其他根据需要建设的卫生应急队伍。重庆市卫生应急队伍成员(以下简称队员)平时承担所在单位日常工作,应急状态下承担卫生应急处置任务。
第三条 市级和区县卫生健康行政部门、中医药主管部门、疾控主管部门(以下简称主管部门)应根据突发事件风险评估,加强各级卫生应急队伍建设。原则上所有医疗卫生机构均应具备卫生应急处置能力,形成完善的卫生应急队伍力量体系。
第四条 卫生应急队伍建设与管理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党中央、国务院的决策部署;坚持“人民至上、生命至上”,始终把人民群众生命安全放在首位;按照“统一指挥、纪律严明,反应迅速、处置高效,平战结合、布局合理,立足本地、辐射周边”的原则,根据地域和突发事件等特点,统筹布局、建设和管理卫生应急队伍。各级要充分发挥中医药特色优势在卫生应急处置中的作用,原则上紧急医学救援类队伍中应配备中医药专业队员。要强化队伍指挥调度、组织协同,开展实战化训练演练,注重提高数字化、智能化水平,着力提升队伍突发事件应对处置能力和社会参与程度。
第五条 卫生应急队伍要贯彻“以健康为中心”的原则,加强医防协同,强化公共卫生人员配备,完善医防协同机制,加强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研判评估、流行病学调查和溯源等培训,有效减少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发生和传播,保障公共卫生安全。
第六条 本办法适用于重庆市卫生应急队伍的建设和管理。国家级、市级和区县级其他专业卫生应急队伍参照此办法管理。
第二章 队伍建设
第七条 市卫生健康委、市中医药管理局、市疾控局根据职责分工负责承建国家卫生应急队伍,规划布局市级卫生应急队伍建设,指导区县标准化卫生应急队伍建设;各区县卫生健康行政部门(疾控主管部门)负责承建市级卫生应急队伍,建设和管理本级卫生应急队伍。
(一)国家级卫生应急队伍。由国家卫生健康委、国家中医药管理局、国家疾控局负责国家卫生应急队伍的总体规划、建设管理、组织评估确认,符合国家卫生应急队伍条件的,承担国家卫生应急任务并履行相应职责。市卫生健康委、市中医药管理局、市疾控局(以下简称国家级队伍委托建设单位)具体承担国家卫生应急队伍组建和管理工作;国家卫生应急队伍所在单位(以下简称国家级队伍承建单位)具体承担国家卫生应急队伍的组建和日常管理工作。各类国家卫生应急队伍承建单位须为三级甲等医院或市级疾控中心,国家医学中心、国家区域医疗中心和国家临床重点专科所在单位优先。
(二)市级卫生应急队伍。由市卫生健康委、市中医药管理局、市疾控局负责市级卫生应急队伍的总体规划、建设管理、组织评估授旗,符合市级卫生应急队伍条件的,承担市级乃至跨省支援卫生应急任务并履行相应职责。相关区县卫生健康行政部门(疾控主管部门)(以下简称市级队伍委托建设单位)具体承担市级卫生应急队伍组建和管理工作;市级卫生应急队伍所在单位(以下简称市级队伍承建单位)具体承担市级卫生应急队伍的组建和日常管理工作。各类市级卫生应急队伍承建单位原则上为三级综合医院(含中医医院)或三级疾控中心;水上、空中紧急医学救援类根据水域、空域特点由属地综合医院承建;卫生应急心理救援队由市精卫中心牵头承建。
(三)区县级卫生应急队伍。由各区县卫生健康行政部门(疾控主管部门)负责区县级卫生应急队伍(含背囊化卫生应急快速小分队)的总体规划、建设管理、组织评估确认,符合区县级卫生应急队伍条件的,承担属地乃至跨区域支援卫生应急任务并履行相应职责。各区县卫生应急队伍所在单位(以下简称区县级队伍承建单位)具体承担区县级卫生应急队伍的组建和日常管理工作。各类区县级卫生应急队伍承建单位须为区县综合医院(含中医医院)或疾控中心;卫生应急心理救援队由各区县卫生健康行政部门根据实际情况指定承建单位。背囊化卫生应急快速小分队是区县级卫生应急队伍的组成部分,主要定位于灾害发生后大型医疗设备无法到达现场时,构建能快速到达灾害现场并开展快速救治的背负式医疗系统,执行快速诊检、急救、简易手术、生命支持、卫生防疫等救援任务。各区县中医医院要积极发挥中医在应急医学救援中的作用。
国家级队伍委托建设单位和市级队伍委托建设单位以下统称委托建设单位,国家级队伍承建单位、市级队伍承建单位和区县级队伍承建单位以下统称承建单位。
第八条 重庆市卫生应急队伍构成如下:
(一)国家(重庆)紧急医学救援队分为综合协调单元、医疗单元、卫生防疫单元、保障单元(含驾驶员);其中医疗、卫生防疫等主要单元严格按照A、B角配置。
国家(重庆)突发中毒事件处置队分为综合协调单元、中毒控制单元、保障单元(含驾驶员);其中中毒控制单元严格按照A、B角配置。
国家突发急性传染病防控队(重庆)分为综合协调单元、专业处置单元、保障单元(含驾驶员);其中专业处置单元严格按A、B角配置。
国家(重庆)中医疫病防治队分为综合协调单元、医疗单元、卫生防疫单元、保障单元(含驾驶员);其中医疗、卫生防疫等主要单元严格按照A、B角配置。
国家(重庆)中医紧急医学救援队分为综合协调单元、医疗单元;其中医疗单元严格按照A、B角配置。
(二)市级紧急医学救援队伍分为指挥协调单元、门急诊单元、急救清创单元、住院治疗单元、医疗保障单元、医疗保障单元(含驾驶员);43个岗位,所有岗位均按A、B角配备。
市级突发中毒事件处置队伍分为指挥协调单元、现场调查单元、洗消单元、检测单元、医疗救治单元、健康教育单元、保障单元(含驾驶员);30个岗位,所有岗位均按A、B角配备。
市级突发急性传染病防控队伍分为指挥协调单元、流行病学调查单元、微生物检测单元、消杀单元、健康教育单元、保障单元(含驾驶员);30个岗位,所有岗位均按A、B角配备。
市级卫生应急心理救援队分为指挥协调单元、精神病诊断单元、心理测评单元、团体心理辅导单元、个体心理咨询单元、保障单元(含驾驶员);62个岗位,所有岗位均按A、B角配备。
市级水上紧急医学救援队各分队分为综合单元、紧急医学救援单元、公共卫生单元;15个岗位,所有岗位均按A、B角配备。
市级中医疫病防治队伍分为指挥协调单元、医疗单元、卫生防疫单元、保障单元(含驾驶员);30个岗位,所有岗位均按A、B角配备。
市级中医紧急医学救援队伍分为指挥协调单元、医疗单元;30个岗位,所有岗位均按A、B角配备。
(三)区县级卫生应急队伍主要由卫生应急管理、医疗卫生专业、技术保障和后勤保障等人员构成,设队长1名,副队长1—2名,每支队伍按照A、B角配后备人员(具体要求见附件1)。
(四)背囊化卫生应急快速小分队紧急医学救援、突发传染病防控、突发中毒事件处置和心理救援小分队标准配置人员5人。每支快速小分队设置队长1名。驾驶员可增配固定编入队伍,也可根据事件性质和严重程度临时调派。
第九条 重庆市各级卫生应急队员遴选条件:
(一)国家级卫生应急队员
1.政治坚定过硬,热爱卫生应急事业,忠实履行职责和义务;具有奉献、敬业、团队合作精神;
2.身体健康,年龄原则上不超过50周岁,优秀的可放宽到55周岁;
3.熟练掌握相关专业知识,在相关岗位工作超过3年,在本专业有较强的现场工作能力和实践经验;自愿服从队伍管理规定,严格执行队伍工作纪律,严格执行队伍培训、演练和应急任务;
4.接受过卫生应急培训或参与过突发事件卫生应急处置工作者优先考虑;
5.医生具备5年及以上执业资格或中级及以上职称,护士原则上应具备5年及以上执业资格或具备中级及以上职称;
6.在同等条件下,外语沟通能力强的优先考虑;有援外工作经历者优先考虑。
(二)市级卫生应急队员
1.政治坚定过硬,热爱卫生应急事业,忠实履行职责和义务;具有奉献、敬业、团队合作精神;
2.身体健康,年龄原则上不超过50岁,优秀的可放宽到55周岁;
3.熟练掌握相关专业知识,在相关岗位工作超过2年,在本专业有较强的现场工作能力和实践经验;自愿服从队伍管理规定,严格执行队伍工作纪律,严格执行队伍培训、演练和应急任务;
4.医生具备3年及以上执业资格或中级及以上职称,护士原则上应具备3年及以上执业资格或具备中级及以上职称;
5.优先考虑的条件:
(1)参加过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置、大型活动保障,具备一定的卫生应急工作经验;
(2)参加过市内外有关中毒处置、灾害救援、传染病应急处置、应急沟通等专项培训项目;
(3)具备野外生存和特殊生活、工作技能,如游泳、炊事等;
(4)具有C1级及以上级别的机动车驾照。
(三)区县级卫生应急队员
1.政治坚定过硬,热爱卫生应急事业,忠实履行职责和义务;具有奉献、敬业、团队合作精神;
2.身体健康,年龄原则上不超过50岁,优秀的可放宽到55周岁;
3.熟练掌握相关专业知识,在相关岗位工作超过2年,在本专业有较强的现场工作能力和实践经验;自愿服从队伍管理规定,严格执行队伍工作纪律,严格执行队伍培训、演练和应急任务;
4.医生和护士原则上具备中级及以上职称,特殊情况可以考虑初级职称;
5.优先考虑的条件:
(1)参加过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置、大型活动保障,具备一定的卫生应急工作经验;
(2)参加过市内外有关中毒处置、灾害救援、应急沟通等专项培训项目;
(3)具备野外生存和特殊生活、工作技能,如游泳、炊事等;
(4)具有C1级及以上级别的机动车驾照。
第十条 队员的遴选按照本人自愿申请,承建单位推荐,委托建设单位审定,报上一级主管部门备案的程序进行(队员审批表见附件2)。对于超龄(大于60周岁)或者身体状况不满足应急救援任务的队员应准予退出队伍,承建单位报告委托建设单位核准终止任用,委托建设单位报上一级主管部门备案。
第十一条 各级各类卫生应急队伍应加强装备建设和各项应急预案、标准操作指南制定,队伍功能应满足以下最低标准:
(一)国家级卫生应急队伍
紧急医学救援类:每天能开展20台损伤控制手术,每天能接诊200名急诊和门诊患者,开设20张留观病床,重点加强创伤处理能力;实现14天自我保障。
重大疫情医疗应急类:每天能完成1000人次以上的实验室检测,每天能接诊200名门诊患者,具备5例以上重症传染性疾病患者的紧急处置能力;具备隔离转运能力和流行病学调查能力;实现10天自我保障。
突发中毒事件处置类:能够开展现场流行病学调查、应急监测与风险评估、毒物采样与快速检测、中毒救治、健康监护等,实现5天自我保障。队伍应具备跨区县机动的应急处置能力,必要时,参与跨省市应急行动。
核和辐射突发事件卫生应急类:能够开展伤员体表放射性污染检测、局部和全身去污洗消、内外照射患者剂量估算和医学救治、食品和饮用水放射性监测、健康教育和现场心理救援等,实现7天自我保障。
突发急性传染病防控类:能够开展现场流行病学调查、疫情监测与风险评估、病原微生物采样与快速检测、卫生防疫指导、风险沟通等,实现7天自我保障。
中医应急医疗类:具备传染病检测、应急处置和转运能力,每天能接收200名门诊和急诊患者,可开展损伤控制手术3~5台,重点开展突发事件相关疾病的中医或中西医结合救治;实现7天自我保障。
(二)市级卫生应急队伍
紧急医学救援类:可展开5张轻伤员留治床位,门诊量为24小时通过100名伤病员左右;可开展伤员检伤分类、包扎止血、清创缝合;轻伤员简易清创、局麻手术;危重伤员急救、抢救、生命支持并及时快速后送;具备自我保障5天的能力;队伍应具备跨区县机动的应急处置能力,必要时,参与跨省市应急行动。
重大疫情医疗应急类:每天能完成500人次以上的实验室检测,每天能接诊100名门诊患者,具备3例以上重症传染性疾病患者的紧急处置能力;具备隔离转运能力和流行病学调查能力;实现7天自我保障。
突发中毒事件处置类:能够开展现场流行病学调查、应急监测与风险评估、毒物采样与快速检测、中毒救治、健康监护等;具备自我保障3天的能力;队伍应具备跨区县机动的应急处置能力。
核和辐射突发事件卫生应急类:能够开展伤员体表放射性污染检测、局部和全身去污洗消、内外照射患者剂量估算和医学救治、食品和饮用水放射性监测、健康教育和现场心理救援等,实现5天自我保障。
突发急性传染病防控类:具备现场流行病调查、数据分析能力;具备开展常见病原体现场快速检测和样本采集、后送能力;具备指导当地开展疫点消毒及媒介生物控制的技术能力;具备自我保障5天的能力;队伍应具备跨区县机动的应急处置能力,必要时,参与跨省市应急行动。
中医应急医疗类:具备传染病检测、应急处置和转运能力,每天能接收100名门诊和急诊患者,可开展损伤控制手术2~4台,重点开展突发事件相关疾病的中医和中西医结合救治;实现5天自我保障。
(三)区县级卫生应急队伍
紧急医学救援类:可展开1张轻伤员留治床位,门诊量为24小时通过30名伤病员左右;可开展伤员检伤分类、包扎止血、清创缝合;轻伤员简易清创、局麻手术;危重伤员急救、抢救、生命支持并及时快速后送;具备自我保障3天的能力;队伍应具备跨区县机动的应急处置能力。
重大疫情医疗应急类:每天能完成200人次以上的实验室检测,每天能接诊50名门诊患者,具备1例以上重症传染性疾病患者的紧急处置能力;具备隔离转运能力和流行病学调查能力;实现5天自我保障。
突发中毒事件处置类:具备24小时处理专科病员20人、现场洗消、紧急医学救援、后送能力、样本采集和后送能力,可开展常见有毒物质现场快速检测;具备自我保障3天的能力;队伍应具备跨区县机动的应急处置能力。
突发急性传染病防控类:具备现场流行病调查、数据分析能力;具备开展常见病原体现场快速检测和样本采集、后送能力;具备指导当地开展疫点消毒及媒介生物控制的技术能力;具备自我保障3天的能力;队伍应具备跨区县机动的应急处置能力。
第十二条 队伍应强化信息化建设,实现队伍与后方指挥部的联通,加强队伍人员、装备的信息化和智能化管理。
第三章 职责、权利和义务
第十三条 各级主管部门职责:
(一)市卫生健康委(市中医药管理局)职责
1.履行国家卫生应急队伍委托承建单位相关职责;
2.负责紧急医学救援、重大疫情医疗应急、突发中毒事件处置、核和辐射突发事件卫生应急和中医应急医疗五类市级卫生应急队伍总体规划布局,指导五类队伍建设和管理工作;
3.统一指挥和调度紧急医学救援、重大疫情医疗应急、突发中毒事件处置、核和辐射突发事件卫生应急和中医应急医疗五类市级卫生应急队伍;
4.组织指导紧急医学救援、重大疫情医疗应急、突发中毒事件处置、核和辐射突发事件卫生应急和中医应急医疗五类市级卫生应急队伍的培训和演练工作。
(二)市疾控局职责
1.履行国家突发急性传染病防控队伍委托承建单位相关职责;
2.负责突发急性传染病防控类市级卫生应急队伍总体规划布局,指导队伍建设和管理工作;
3.统一指挥和调度市级突发急性传染病防控队伍;
4.组织指导市级突发急性传染病防控队伍的培训和演练;
5.与市卫生健康委建立协调联动机制,协同开展重大传染病疫情应急处置工作。
(三)区县卫生健康行政部门(疾控主管部门)职责
1.履行市级卫生应急队伍委托承建单位相关职责;
2.负责紧急医学救援、重大疫情医疗应急、突发中毒事件处置卫生应急、突发急性传染病防控和中医应急医疗五类市级卫生应急队伍总体规划布局,指导五类队伍建设和管理工作;
3.统一指挥和调度紧急医学救援、重大疫情医疗应急、突发中毒事件处置卫生应急和突发急性传染病防控四类区县级卫生应急队伍;
4.组织指导紧急医学救援、重大疫情医疗应急、突发中毒事件处置卫生应急和突发急性传染病防控四类区县级卫生应急队伍的培训和演练工作。
第十四条 委托建设单位职责:
(一)负责国家级和市级卫生应急队伍的组建,组织、协调和指导承建单位做好国家级、市级卫生应急队伍日常管理;
(二)指导承建单位开展国家级、市级卫生应急队伍的培训和演练;
(三)制订国家级、市级卫生应急队伍具体管理方案。
第十五条 承建单位职责:
(一)积极支持队员参与国家级、市级和区县级卫生应急工作,不得以任何理由推诿、拖延、妨碍队员参加卫生应急工作;
(二)保障队员在执行卫生应急任务期间及演训练期间的工资、津贴、奖金及其他福利待遇。保障队员在执行卫生应急任务期间及演训练期间的生命健康安全,为队员购置保险;
(三)负责国家级、市级和区县级卫生应急队伍的组建和日
常管理;
(四)具体组织实施国家级、市级和区县级卫生应急队伍的
培训和演练。
第十六条 重庆市各级卫生应急队伍应履行以下职责:
(一)根据各级主管部门的调遣,参加卫生应急行动;
(二)向各级主管部门和委托建设单位提出有关卫生应急工作建议;
(三)参与研究、制订卫生应急队伍的建设、发展计划和技
术方案;
(四)加强培训、演练,形成实战能力;
(五)向公众普及紧急医学救援、中毒防控和传染病防控等知识和技能;
(六)承担各级主管部门委托的其他工作。
第十七条 卫生应急队员享有以下权利:
(一)享有执行卫生应急任务的知情权;
(二)享受执行卫生应急任务的加班、高风险、特殊地区等国家或重庆市规定的各项工资福利待遇的权利;
(三)享有执行卫生应急任务期间队伍所在单位按规定购置人身意外伤害保险的权利;
(四)享受接受卫生应急专业培训和演练的权利;
(五)享受优先获取卫生应急相关工作资料的权利;
(六)享有卫生应急工作建议权。
第十八条 卫生应急队员应承担以下义务:
(一)服从上级的统一领导,服从工作安排,遵守纪律,保守国家秘密;
(二)及时报告在执行卫生应急任务中发现的特殊情况;
(三)提出卫生应急工作建议;
(四)做好卫生应急响应准备,参加卫生应急相关培训和演练,随时听候调派实施现场医疗卫生救援、伤病员救治;
(五)参与对下一级卫生应急队伍的业务培训、提供技术咨询和相关工作指导。
第四章 队伍管理
第十九条 队员原则上3年进行一次调整,符合条件的可继续留任。因健康、出国(1年以上)或其他原因不能履行其职责和义务者,经委托建设单位或承建单位核准终止任用,遴选其他符合条件者增补至队伍,并及时报上级卫生健康行政部门(中医药主管部门和疾控主管部门)备案。
第二十条 承建单位要充分利用信息化手段对队伍进行管理,动态更新队伍信息,建立应急值守制度,队员要保持通讯畅通;当联系方式变更时,应第一时间告知队长,及时报告更新相关信息,确保重庆市卫生应急队伍数据库信息准确。
第二十一条 委托建设单位应当按照《突发事件医疗应急工作管理办法(试行)》和《重庆市突发事件医疗应急工作管理办法(试行)》等相关要求,根据国家和市级主管部门统一安排,制订国家级、市级卫生应急队伍年度培训和演练计划,开展相关活动,鼓励队伍开展巡诊义诊、紧急医学救援、中毒防控和传染病防控知识和技能普及“进企业、进社区、进学校、进农村、进家庭”等平急结合活动。
第二十二条 队伍指挥调度权限和程序
(一)国家卫生应急队伍(不包括军队和武警卫生应急队伍)由国家主管部门指挥调度,委托建设单位可经国务院卫生健康行政部门(中医药主管部门、疾控主管部门)同意调遣国家卫生应急队伍;执行援外任务时,应由国务院卫生健康行政部门(中医药主管部门、疾控主管部门)统一指挥调度。应急队伍执行任务时,国务院卫生健康行政部门(中医药主管部门、疾控主管部门)或委托建设单位应协调受援当地政府提供支持。
(二)市级卫生应急队伍由市级主管部门指挥调度,委托建设单位可经市级主管部门同意调遣市级卫生应急队伍;执行援外任务时,应由市级主管部门统一指挥调度。卫生应急队伍执行任务时,市级主管部门或委托建设单位应协调受援当地区县政府提供支持。必要时执行国家卫生健康委调派任务。
(三)区县级卫生应急队伍由区县主管部门指挥调度,承建单位可经区县主管部门同意调遣区县级卫生应急队伍;执行援外任务时,应由区县主管部门统一指挥调度。应急队伍执行任务时,区县主管部门或委托建设单位应协调受援当地街道或乡镇提供支持。必要时执行市级主管部门调派任务。
各级主管部门向委托建设单位发出调用函,委托建设单位督促承建单位接到命令后按梯次化响应出动,前往突发事件现场开展卫生应急救援;紧急情况下,可采取先调用、后补手续的方式。
第二十三条 重庆市各级卫生应急队伍在开展现场卫生应急处置工作时,接受突发事件现场指挥部指挥,加强与在现场参与突发事件处置工作其他应急队伍的信息沟通与协调,并遵守现场管理规定和相关工作规范等,定期向属地或上一级主管部门报告工作进展,遇特殊情况随时上报。市、区两级主管部门、医疗卫生机构提供必要的工作支持,协助卫生应急队伍完成相关工作。现场卫生应急处置工作实行队长负责制,队员要服从队长指令,履行各自分工和职责。
第二十四条 队伍撤离
(一)国家卫生应急队伍完成卫生应急任务后,由国家主管部门通知委托建设单位或建设单位实施撤离,并由队长负责按要求提交卫生应急处置工作总结报告和相关文字、影像等资料。
(二)市级卫生应急队伍完成卫生应急任务后,由市级主管部门通知委托建设单位或建设单位实施撤离,并由队长负责按要求提交卫生应急处置工作总结报告和相关文字、影像等资料。
(三)区县级卫生应急队伍完成卫生应急任务后,由区县主管部门通知承建单位或建设单位实施撤离,并由队长负责按要求提交卫生应急处置工作总结报告和相关文字、影像等资料。
第二十五条 执行国际医疗卫生救援任务时,应当遵循通行的国际惯例,遵守所在国的法律法规,尊重当地风俗习惯,维护国家尊严和形象。
第五章 装备物资管理
第二十六条 承建单位参照《卫生应急队伍装备参考目录(试行)》《重庆市市级卫生应急队伍建设标准》《重庆市区县级卫生应急队伍标准化建设指导方案(试行)》《卫生应急背囊式队伍装备配置参考方案》,对重庆市卫生应急队伍进行装备,并制定相应的管理制度;参照《国家卫生应急队伍标识(试行)》要求,规范使用标识的内容、样式、颜色、比例。按照政府采购法律规定开展采购活动,队伍装备纳入承建单位固定资产管理。
第二十七条 市、区县两级主管部门应指导承建单位建立仓储管理制度,定期对装备物资进行维护和更新工作,保证队伍装备物资状况良好,运行正常。
第二十八条 在卫生应急行动中的物资调配
(一)国家主管部门可以根据需要,对国家卫生应急队伍装备物资进行统一调配。
(二)市级主管部门可以根据需要,对市级和区县级卫生应急队伍(含背囊化卫生应急快速小分队)装备物资进行统一调配。
(三)区县主管部门可以根据需要,对区县级卫生应急队伍(含背囊化卫生应急快速小分队)装备物资进行统一调配。
第二十九条 市级、区县级财政对重庆市卫生应急队伍装备、培训和演练等经费给予必要支持,任何单位或个人不得克扣、挪用或变相克扣、挪用重庆市卫生应急队伍装备、培训和演练等经费。
第六章 奖励与处罚
第三十条 卫生应急队员现场工作表现突出者、委托建设单位或承建单位完成重庆市卫生应急任务出色者,根据国家或重庆市有关规定予以表彰或奖励。队员所在单位在同等条件下,应当对卫生应急队员的职称晋级、评先选优等方面予以倾斜。
第三十一条 卫生应急队员或其所在单位,在卫生应急行动中不服从调派、不认真履职、违反相关制度和纪律者,经委托建设单位核实,报由属地或上一级主管部门审核确认,对队员予以除名,并对其所在单位予以内部通报。如因失职等原因造成突发事件危害扩大,产生严重后果的,依法追究相关单位和当事人责任。
第七章 附 则
第三十二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国家(重庆)卫生应急队伍管理办法》(卫办应急发〔2017〕120号)同时废止。
第三十三条 本办法由重庆市卫生健康委员会负责解释。
附件:1.重庆市卫生应急队伍人员构成要求
2.重庆市卫生应急队员推荐审批表
3.XX卫生应急队员誓言